矿区总体规划的管理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

矿区总体规划的管理规定具体内容主要体现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中,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条款和内容解读:

一、总则

  • 目的与依据:为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
  • 基本依据:经批准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是确定煤炭发展规划布局、开展煤矿项目前期工作、办理核准和建设生产的基本依据。
  • 管理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的监督管理,煤炭行业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相关工作。

二、规划编制

  • 编制单位: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由省级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部门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
  • 编制原则:坚持合理布局、有序开发、规模生产、综合利用的原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有关规定。
  • 矿区划分:多个相邻煤田、大型煤田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合理划分矿区。矿区内井(矿)田划分和建设规模确定应坚持集约化、规模化开发原则,做到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 地质报告基础: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当在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地质报告基础上进行,详查及以上含煤区域面积应不低于矿区含煤面积的60%。矿区内有多个地质勘查报告时,省级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地质勘查单位进行地质资料汇编,编制地质勘查成果总结报告。
  • 规划衔接: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综合能源规划及煤炭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相衔接。

三、规划申报与审批

  • 申报程序:规划总规模超过1000万吨/年的煤炭矿区,其总体规划由矿区所在地省级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部门会同省级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 材料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报送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文件后,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规划申报单位,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
  • 评估程序: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后,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应包括矿区概况、资源条件评价、矿区开发必要性评价等多个方面。
  • 审批结果: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同意批复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当向规划申报单位下达批复文件,同时抄送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不同意批复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当告知规划申报单位。

四、规划管理与实施

  • 动态管理: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煤炭产业发展需要和规划实施条件变化等进行修编或局部调整。
  • 重大调整情形:已批准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发生矿区主要边界调整导致规划面积扩大、新增井(矿)田等八种情形之一的,属规划重大调整,省级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部门应进行修编,同步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并按规定重新报批。
  • 局部调整情形:已批准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发生矿区边界范围缩小、矿区内井(矿)田合并或分立且不增加涉及的井(矿)田总规模等四种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重大调整情形的,省级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部门应编制局部调整方案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实施。

综上所述,《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从总则、规划编制、规划申报与审批、规划管理与实施等多个方面对矿区总体规划进行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旨在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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